公告日期:2026-04-29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全面了解和认真审核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编制的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详
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四、公司编制的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的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谢怀杰先生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开、合理的原则,决策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公司与谢怀杰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报告进行了鉴证。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八、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其内容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九、公司编制的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发行尚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联委员谢雨凝回避表决,安亚人委员和周佰成委员同意将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关联董事应当就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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