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688716 证券简称:中研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9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要求和《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健全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股利分配作出制度安排,确保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分配利润。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现金、股票或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等方式的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遵守相关规定。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即,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将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或者净资产的 30%,或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一般不超过一年。公司董事会还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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