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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8:59:40 股吧网页版
同益中:同益中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以及《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原则。

(二)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
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五) 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就该事
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
披露规范,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关系和关联人认定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
公司的关联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可能引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应当定期更新关联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相关信息。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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