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职能,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前述限制。
第四条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
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
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
据需要研究讨论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涉及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四)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五)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六)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弃
权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弃权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第十三条 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会
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独立董事签……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