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4
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交易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及包含前述品种的私募投资类基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从事证券投资交易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交易的原则为: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从事证券投
资。公司应严格按照经审议批准的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及期限,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交易的,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按照投资金额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但以投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子公司除外。
第二章 证券投资交易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4%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证券投资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同种类型的证券投资产品累计计算)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审批。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交易等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三章 证券投资交易的管理和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证券投资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应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控制风险: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风险控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