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保证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充分履行职权,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章 津贴与费用
第三条 津贴范围: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不属享受本制度规定的津贴的范围。
第四条 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
第五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10 万元。独立董事因换届、
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其津贴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
第六条 发放方式: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并由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不予发放津贴:
(一)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 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 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或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通过后实施。
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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