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3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致: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1年 6 月 18 日出具了《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
师工作报告》);于 2021 年 7 月 31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
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出具了《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于 2021 年 10 月 10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2 年 3 月 4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
事务所关于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22 年9 月 27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五)》);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
于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
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七)》);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
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鉴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已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出具了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414094 号《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期间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以下简称《20240630 审计报告》),本所现就发行人自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以来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或《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中相关日期截止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日期截止日期间发生的变化,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的法律意见,并对《落实函》相关问题进行更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的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补充法律意见书(八)》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及“报告期”由 2021 年度、2022 年度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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