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3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
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出具了《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于 2021 年 7 月 31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
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现根据上交所于 2021 年 9 月 26 日出具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
下简称《落实函》)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对相关用语的释义、缩写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目 录
一、第 1 题 关于历史沿革 ......4
二、第 2 题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 ......13
三、第 3 题 关于共有专利 ......25
一、 第 1 题 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成立于 2015 年 12 月,2016 年发行人控股股东
屹唐盛龙通过其美国全资子公司 DragonAcquisition Sub,Inc(. “Dragon Sub”)
开展了对 MTI 的私有化收购;2019 年 7 月发行人存在减资情形,减少部分
为屹唐盛龙未实缴的注册资本 56,292.00万元和屹唐资本未实缴的注册资本1.00 万元;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国有股权变动存在的未进行资产评估、未履行评估核准程序或未及时取得评估核准、未进场交易等情形。
请发行人:(1)结合控股股东屹唐盛龙的设立情况、历史沿革等,补充披露发行人的设立背景、主营业务来源等;(2)说明历史上减资事项是否完整履行相应程序、是否合法合规;(3)结合发行人历史上国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