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屹唐股份”)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国泰海通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联席主承销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联席主承销商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就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审慎性和重要性等原则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相关事项采用查证、书面审查、查询等各种方式进行了查验。其中,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按照《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了查验计划,列明了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并根据调查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
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中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签名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验资、审计、资产评估和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书面声明予以引述。
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截至出具日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联席主承销商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依法对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及签字律师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法律意见书应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不应进行可能导致歧义或曲解的部分引述或分解使用。
除非法律意见书明确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在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屹唐股份 指 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次战略配售 指 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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