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融资与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 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及《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
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 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股权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
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当他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 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
应的审批及授权程序,否则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融资协议和对外担保合 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二章 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节 公司融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
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所规定的 权限报公司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第八条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情况
下,除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应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融资事项外,其他融 资事项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会或 CEO 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公司单次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或存在下列情形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1、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5,000 万元;
3、当年发生的融资总额不超过股东会批准的年度融资总额度。
第十条 公司单次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或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1、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0 万元;
3、公司当年发生的融资总额达到股东会批准的年度融资总额度后,继续进行融资的。
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后继续进行融资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
机构针对具体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权审批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主体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主体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二节 公司融资合同的签署及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融资事项经公司有权审批部门批准
后,由公司 CEO(首席执行官)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事项经公司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CEO(首席执行官)或其授权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第十三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 7 日内按公司相关制度规
定完成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已经依照本制度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在获得批准后
90 日内未签订相关融资合同(综合授信项下的单笔融资事项除外),超过该时 限后再办理融资的,须报公司 CEO(首席执行官)审批。
第十五条 融资获得的资金须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如确需变更用
途的,由财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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