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的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
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三人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主管业务范围及其调整方案、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程序如下:
(一)在证券事务部门协调下,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为战略委员会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有关资料和服务。
(二)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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