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目 录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第 1—2 页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第 3—5 页
三、附件 ......第 6—10 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6 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7 页
(三)本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完备证明材料 ………………第 8 页
(四)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 9—10 页
关于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14555 号
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汉邦科技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汉邦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的要
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汉邦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汉邦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汉邦科技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的规定,将本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96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2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2.77 元,共计募
集资金 50,094.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3,728.91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46,365.09
万元,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坐扣保荐承销费 3,602.64 万元(含税)后的募
集资金 46,491.36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汇入本
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开立的账号为 397899991013000343483 的人民币账
户内,保荐承销费增值税 203.92 万元已由本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汇入本公司在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银行开立的账号为 397899991013000343483 的人民币账户内。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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