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支持、指导和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具体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份低于百分之五十,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企业;
(四)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份低于百分之五十,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本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公司法》规定股东权利,承担《公司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
第五条 本制度旨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对子公司的管理,明确公司与子公司的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
任。在实现子公司高效、有序的运作的同时,对公司的治理、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最大程度回馈股东利益。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子公司的治理及日常运营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各项管理规定,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或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如有)。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规模较小的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可以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至两名。
第十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其公司章程要求,按时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如有)会议。会议的召集、组织、召开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会议议案应事先报公司证券部,由证券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论证,如需公司审批的,按相关审批权限报批;
(二)会议议案审核、批准后,子公司形成会议通知(包括议案),在会议召开前根据相关法律及子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时间内发相关参会人员;
(三)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应由到会董事、监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由子公司妥善保管。会议决议应当在该会议结束次日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证券部。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专门部门或岗位,具体负责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内部控制评价、风险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自身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特征、经营情况等基础上,向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经济指标,由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分解、细化公司下达的经济指标,并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权限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的金额,依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范围内的,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由其董事会(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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