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给予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审部配置专职人员,该等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公司应当披露内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 内审部的负责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内审部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限。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或列席公司及所属公司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运作和其他重要经营的决策会议;
(二)及时获取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信息,按照董事会批准的审计计划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会计凭证、账册报表、财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与生产
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信息化系统等,被审计单位不得设置障碍或借故推诿;
(三)对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问题,可通过访谈、函证或座谈等方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取得证明材料。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授权可暂时予以封存。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每年召开四次会议,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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