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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3 20:54:41 股吧网页版
胜科纳米:胜科纳米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4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界定的关联方,
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和其他组织,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
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界定和防范措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证券事业部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

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门备案一份。

第七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实
施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
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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