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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3 20:54:42 股吧网页版
胜科纳米:胜科纳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4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
本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二)上市公司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四)法律法规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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