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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3 20:54:42 股吧网页版
胜科纳米:胜科纳米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4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
或质押等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除本公司
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
任何人不得以公司的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
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是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相关议案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
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要求被担保对象向
公司提供以下资信状况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
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四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 具有偿债能力;

(三) 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四) 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七) 没有其他较大风险的。

第十五条 公司对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一) 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 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 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 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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