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17 18:36:31 股吧网页版
胜科纳米: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8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
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科纳米”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870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331,149 股,并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403,311,486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370,736,754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2,574,732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涉及的限售股股东数量共计 21 名,对应股份数量为 146,175,5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6.24%。其中,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数量为 3,269,823 股,对应股东数量为 1 名;除战略配售限售股外,首发部分限售股数量 142,905,755股,对应股东数量为 20 名。上述股份限售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现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6 年 3 月 25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披露的《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情况如下:
(一)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机构股东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及减
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机构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丰年君和创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售期限届满及本企业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企业每股投资成本价格和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公司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之孰高者,减持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

(3)本企业承诺并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将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将依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在股份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如因减持股份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