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需要、公司外部融资环境、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未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一)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公司现金流满
原则上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超过 7,000 万元,或公司截至上一会计年度末的累计未分配利润金额超过 10,000 万元,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 4,000 万元。此外,公司还应结合自身盈利能力、资金状况积极推出一年多次分红方案,推动实施“中期分红”;公司每年均应结合未分配利润情况及当期业绩,对“春节前预分红”进行一次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预分红,多措并举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二)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按照前述第 3 项规定处
理。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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