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对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一)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二)在公司任职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科学家,首席医学官,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业绩水平,同时与所在地区、同行业同等岗位整体薪酬水平相符。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岗位责任大小、个人能力高低、绩效考核表现相符。
(三)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考核;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在董事会或者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具体岗位、职务、履职能力,以及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包括固定薪酬、绩效薪酬,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固定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2、未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固定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固定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固定薪酬:公司根据所担任的工作职务,参考同行业、同地区薪酬标准,并结合其岗位职责、工作经验、从业年限、个人贡献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年度绩效薪酬主要以公司经营目标为考核目标,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相挂钩,年终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年考核结果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职业经理人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
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先考核再兑现。
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展绩效评
价,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第四章 薪酬支付及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
的薪酬发放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在任期内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其绩效薪酬不予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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