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
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 25-28 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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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4 月
目录
释义 1
第一节 引言 ...... 3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 4
一、 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4
二、 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5
三、 结论意见...... 7
第三节 签署页 ...... 8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 指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指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公司、普冉股份 指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指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
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
之法律意见书
致: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就公司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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