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自愿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原则;
(四)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五)公司董事会须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
(六)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七)签订书面协议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关联人及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如有,下同)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购买、销售;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为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前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前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须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经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与关联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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