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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5 18:19:23 股吧网页版
容知日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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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313 号

二○二五年六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313 号
致: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知日新”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实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容知日新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容知日新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容知日新出具的文件内容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容知日新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容知日新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容知日新已向本所律师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是真实、完整、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所及本所律师也不对用作其他用途的后果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 年 5 月 7 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拟
定了《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二)2024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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