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应用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公司及所属公司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制度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监察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监察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监察部的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以及控股、全资子公司的业务流程,具备从事审计工作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有效沟通的能力。审计监察部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通过实施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审计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应当回避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及技术秘密。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在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汇报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发现的问题。
(五)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并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六)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七)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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