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公司关联人。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指引1 号》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可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暂缓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等情形,履行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证券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合理确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表》(附
件 1)《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 2),将相关附件提交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证券部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登记、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五)暂缓披露的期限;
(六)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七)相关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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