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所在进行法律审查时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做出判断。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5 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
的公告》,截至 2024 年 4 月 16 日,公司上述回购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通过集
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6,519,830 股。
2025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3.00 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
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或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
的公告》,截至 2026 年 4 月 12 日,公司上述回购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通过集
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7,056,667 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故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不参与本次分红。
基于以上情况,造成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存在差异,需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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