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六年五月
目录
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 ...... 4
一、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 4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5
三、结论意见...... 5
第二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 5
《审核问询函》第 3.3 题...... 5
回复...... 6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简称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审核问询函》 指 《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
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6〕71 号)
《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交所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下发的《审核问询函》之要求,同时鉴于发
行人于2026年5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本所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列声明事项一致。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使用简称一致。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
一、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
发行人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发行人对本次发行方案的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调整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30,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资本性项目投资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 占募集资金比例
总额 额
1 智能手机钢壳锂电池建设项目 305,447.76 220,000.00 66.67%
2 智能穿戴钢壳锂电池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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