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前身是成立于1981年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12月22日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首席合伙人为李惠琦先生。
截至2025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近六千人,其中合伙人244名,注册会计师1,361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致同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签署相关协议,如审计范围发生变化,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调整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二、2025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
范,结合公司2025年年报工作安排,致同所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致同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5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各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致同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充分沟通。致同审计小组的组成人员完全具备实施本次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从业资格,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致同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5年3月20日,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2026年1月12日,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以通讯方式进行年审预沟通,对2025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关键审计事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2026年3月18日,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以通讯方式进行年审情况沟通,对2025年度审计调整事项、审计结论、委员会关注事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四)2026年3月20日,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等相关议案。
综上所述,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致同所在2025年度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审计以及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关联交易、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上交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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