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22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及《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用类债券包括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他信用类债券等。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信用类债券发行及其存续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披露的及所有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信息披露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责任。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公司根据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规定的披露要求,确定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明确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
第七条 信用类债券发行前,公司应通过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如有);
(六)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非公开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时间范围内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信用类债券本息兑付日前,通过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信用类债券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信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信用类债券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和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十条 在信用类债券的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若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规定应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前款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在公司已发行的信用类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信用类债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三)1/3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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