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经营决策管理,使公司对外投资做到合法、审慎、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系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总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七)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上述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九条 未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并授权总经理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公司其他人员审批。
第十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交易,不论是否为同一类别、交易标的是否相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参照第八条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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