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
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董事会决定下设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规则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由董事会提
名表决通过。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
过。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
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的规
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主要负责公司战略制度制订、管理与考核
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
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规
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委员
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和信息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专人送达、邮件(包括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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