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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1 18:19:23 股吧网页版
影石创新: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2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治
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聘 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但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董事会秘书
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每
届任期 3 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四)最近 3 年曾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
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离任审
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3 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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