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或者经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
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四)(五)项的规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调查评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指定相关部门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公司在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政策等相关要求。
(二)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
(三)担保申请人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状况及其权利归属。
(四)公司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第八条 公司对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 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本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第九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调查评估与审批程
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十条 除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由董事会审议,且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
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五章 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就对外担保业务订立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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