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
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或以上成员
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
会成员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2 以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
识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
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
的规定,或委员会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协调、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设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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