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7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
前 言
致: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控技术)委托,作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5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或《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中控技术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
关政府部门、中控技术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正 文
一、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20082446H)、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控技术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20082446H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 309号
法定代表人 CUI SHAN
注册资本 79,118.95 万元1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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