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之
2025 年度及 2026 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财务顾问
二零二六年五月
财务顾问声明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本财务顾问”)接受福建省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工控集团”“收购人”)的委托,担任其收购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钨新能”“上市公司”“公司”)的财务顾问。
2025 年 7 月 1 日,厦钨新能公告了《收购报告书》,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福建省国资委”)将持有的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冶金”)80%股权无偿划转至省工控集团,前述重组完成后,省工控集团成为厦钨新能的间接控股股东。
2025 年 7 月 4 日,上述股权变更的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毕。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事宜,对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财
务顾问持续督导期为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6 年 7 月 4 日。
2026 年 4 月 23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 2025 年年度报告及 2026 年第一季度报
告。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结合上市公司的 2025 年年度报告及 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本财务顾问出具了 2025 年度及 2026 年第一季度(从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意见(以
下简称“本意见”)。
作为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兴业证券出具的持续督导意见是在假设本次收购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的假设前提是上述资料和意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财务顾问未对上述资料和意见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二)本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本持续督导期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本意见正文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收购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重点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意见以及其他机构就本次收购发布的相关公告。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一)本次收购情况概述
本次收购系省工控集团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方式取得福建省国资委持有的福建冶金 80.00%股权,从而使省工控集团间接拥有厦钨新能 60.43%股份的权益,成为厦钨新能的间接控股股东。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
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二)本次收购实施过程中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情况
1、2025 年 5 月 24 日,厦钨新能公告了《关于间接控股股东重组的提示性
公告》;
2、2025 年 6 月 28 日,厦钨新能公告了《收购报告书摘要》《关于间接控股
股东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
3、2025 年 7 月 1 日,厦钨新能公告了《收购报告书》《关于间接控股股东
股权无偿划转免于发出要约的提示性公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4、2025 年 7 月 9 日,厦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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