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办法
(2020 年 3 月发布,2022 年 3 月第一次修订,2024 年 4 月
第二次修订,2025 年 6 月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及《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
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应
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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