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 年 9 月发布,2022 年 3 月第一次修订,2025 年 6 月
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实施,公司董
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第一责任人,具体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
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
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
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
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
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
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
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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