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
(2020年3月发布,2022年3月第一次修订,2022年8月第二次修订,
2024年7月第三次修订,2025年6月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运作机制,保障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运作,切实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
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五条 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其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财务事项和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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