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0 年 3 月发布,2022 年 5 月第一次修订,2024 年 4 月
第二次修订,2025 年 6 月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协议/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提供财务资助;
(十)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或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上述第(一)、(二)、(三)项所述关联自
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上述第(一)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
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四条 公司与上述第三条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
系统填报和更新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
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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