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管理办法
(2020 年 3 月发布,2022 年 4 月第一次修订,2025 年 6 月
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五矿新能
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
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公司、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分、
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防范和限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
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
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不得以下列
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
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应根据各自权限与职责,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检查、监督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的,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签订相关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十一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按月编制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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