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2021 年 9 月发布,2025 年 6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完成。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办法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到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等公司各相关部门的资料要准确,不得有数据错误;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完整地上报交易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本办法对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办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发布的定期报告涉到的各项信息;
(二)公司依法发布的临时报告涉及的各项信息;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四)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
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控股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监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的执行,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四)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当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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