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0 年 3 月发布,2022 年 3 月第一次修订,2025 年 6 月
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以自有资产和/或信用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行为,包括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分支机构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或授权,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对外担保条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上市规则》等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三)除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持股比例范围内的担保、以及子公司之间的相应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会
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子公司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
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七条 公司或子公司对具有以下情形的担保申请人,
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本公司或子公司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除须经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外,公司或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日常管理部
门,法律部与证券事务部负责法律审核及组织落实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的意
向时,应按照公司内部的审批及报告流程及时向公司财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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