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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6 22:36:01 股吧网页版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申报稿)(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6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年 6 月

目录

第一章 释 义...... 5
第二章 正 文...... 8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8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8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0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4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5

六、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5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5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6

九、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16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7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9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9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0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规范运作...... 20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20
十六、 发行人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 20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1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1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1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2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2
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3
二十三、 总体结论性意见......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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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视涯科技”)与本所签订的《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项目的聘用函》,本所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适用的政府部门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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