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6-26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年 6 月
目录
第一章 释 义...... 5
第二章 正 文...... 8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8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8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0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4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5
六、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5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5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6
九、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16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7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9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9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0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规范运作...... 20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20
十六、 发行人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 20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1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1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1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2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2
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3
二十三、 总体结论性意见......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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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视涯科技”)与本所签订的《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项目的聘用函》,本所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适用的政府部门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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