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国泰海通”)接受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视涯科技”)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保荐人,本保荐人委派邬凯丞和王新盛作为具体负责推荐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职业精神,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目 录
目 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3
二、保荐人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3
三、本次保荐的发行人基本情况...... 4
四、保荐人和发行人关联关系的核查...... 4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5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9
一、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9
二、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9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0
一、保荐人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10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10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1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2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16
六、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 16
七、关于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备案情况的核查结论...... 18
八、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核查...... 18
九、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9
十、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20
十一、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29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本保荐人指定邬凯丞、王新盛担任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邬凯丞: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负责或参与了华虹公司科创板 IPO、灿芯股份科创板 IPO、天岳先进科创板 IPO、广钢气体科创板 IPO、中巨芯科创板 IPO、创耀科技科创板 IPO、翱捷科技科创板 IPO、中微公司科创板 IPO、复旦张江科创板 IPO、中芯国际科创板 IPO、芯原股份科创板IPO、思瑞浦科创板 IPO、步科股份科创板 IPO 以及芯原股份再融资、思瑞浦再融资、厦门信达再融资等项目。邬凯丞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王新盛:本项目保荐代表人,中国非执业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会计师(ACCA)。曾负责或参与了国能日新创业板 IPO、贝克微港股 IPO、新致软件再融资以及新疆交建再融资等项目。王新盛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保荐人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一)项目协办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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