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及时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
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可以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经营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年度报告工作计
划、年审计划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问,公司应予以解答。
第六条 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
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第七条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且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若年度报告编制涉及重大复杂事项,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该事项
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
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
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
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
露的事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
职报告》,并在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发生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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