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泄密及由此导致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向相关机构与个人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
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与投资者、投资机构之间建立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经营的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和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战略目标、战略方针、经营宗旨和经营计划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重大事项,包括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关联交易、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管理层变动、股利分配、召开股东会等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