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和议事程序,确保其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职工代表董事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的选聘程序由《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规定。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 经股东会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重大借款、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进行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请股东会审批。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必须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外,董事会的具体权限为:
(一)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本条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二) 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再经董事会审议: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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