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内部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开展的审计监督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部是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的常设机构,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具体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的领导和监督。审计部根据董事会要求以及工作需求,可随时对公司相应的工作进行审计。审计部可临时组织有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审计项目,但应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保证独立性和客观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的流程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部的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公司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有关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五)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后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范围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以公司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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