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自 2025 年 5 月 16 日担任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坚守独立董事独立性原则,以专业视角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任职期间,始终以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核心,主动调研公司经营管理现状,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内控建设、重大事项推进等情况,依规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审议议案进行专业研判与审慎表决,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治理规范和全体股东共同利益。
现将本人 2025 年度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罗秀婷,199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清华大学法学学士和刑法学硕士,执业律师。2018年7月至2021年2月任北京市金杜(广州)
律师事务所律师;2021 年 3 月至 2024 年 9 月任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
人;2024年9月至今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25年5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审计委员会委员。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本人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关联企业任职;且未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本人系法律专业背景,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与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秉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履行职责,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
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履职情况
2025 年任职期内,本人依照《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规定,按要求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不存在缺席和委托出席的情形。会议召开前,本人秉持勤勉尽责原则,结合法律专业背景对公司提供的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慎核查与法律合规性分析。会议期间,积极参与议案讨论,以独立、客观的法律专业视角发表意见,审慎行使表决权,助力董事会科学、合规作出决策。2025年任期内,本人共计出席4次董事会会议,参与审议并表决通过 15 项议案。参会情况具体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会情况
应 出 席 亲 自 出 委托出席 缺席次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数 自参加会议 出席股东会的次数
4 4 0 0 否 0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
2025 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时担任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行使职权,切实履行独立董事各项职责。具体履职情况如下: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5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共计召集并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2次,全程统筹会议筹备、议题审议、意见研讨及决议落地全流程工作。
2025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核心履职聚焦公司股权激励管理,牵头审议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等核心事项。从法律合规性与制度适配性层面核查确认,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流程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有效落实员工合法权益,决策契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股东整体利益。
同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兼顾员工权益与公司发展,在审议中充分平衡核心人员及骨干员工激励需求与公司长远战略布局,确保股权激励决策契合公司战
2、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共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3次,参与审议聘任财务总监、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等相关议案,履职中,结合法律专业视角,对公司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的合规性、定期报告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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